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含代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为支撑,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建设部承担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及公布工作;工程监督局承担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扣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工电部负责审核营业线抢险加分和营业线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的扣分;安监局负责审核营业线因工程质量原因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扣分;工管中心负责审核新线事故抢险加分、应急工程加分、MK SPORTS中的新工艺工法加分,牵头组织研究特殊建设项目加分申请;科信部负责审核MK SPORTS中的科技奖加分;铁道工程协会负责审核鲁班奖和詹天佑奖加分;监察局负责查处信用评价中的违纪问题。
第八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由中国铁路国际有限公司负责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MK SPORTS、高铁开通达标评定等因素,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营业线抢险、新线抢险、特殊建设项目、应急工程、MK SPORTS和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加分,减去营业线质量问题等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的下一个评价期起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2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为C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日常检查扣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
第十二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号)等规定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进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过程管理等方面,满分为10分,不合格的为0分,合格的分别给予6~10分(保留1位小数);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得分为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评定的施工企业百分制实际得分除以10(保留1位小数)。
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或3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建设单位应在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后3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三章 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总公司工程监督机构依据合同、规程规范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对施工企业现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施工管理行为进行的检查;以及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采集的拌和站、试验室、围岩量测等数据信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施的检验检测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程规范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间应合理均衡安排,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应对管内所有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至少1次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现场质量安全问题扣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附件1规定进行扣分;属于《施工管理扣分表》(附件2)所列合同、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稳定等方面管理行为问题的,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管理检查实施细则》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附件5、6、7)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认可;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日常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建设单位应在检查完成后3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建设单位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应将检查结果在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3日,并书面通知检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
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检查的,应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总公司工程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附件1、2中扣分标准的问题,应将发现问题及扣分情况写入《内部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收到《内部监督通知书》3日内,将检查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提前介入、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铁路局集团公司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扣分建议,由建设单位研究后,将扣分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施工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的,按扣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牵头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其中属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对联合体牵头方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责任的,对责任方予以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
第二十条 专业分包工程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总承包单位组织整改,并对总承包单位进行扣分。
第二十一条 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监测、采集各建设项目拌和站、试验室、围岩量测等数据,符合《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采集问题扣分表》(附件3)所列条件的,按附件3规定进行扣分。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采集问题扣分表》(附件3)中人工核查项点进行日常检查,并于每月3日前按项目将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工管中心每月5日前将平台自动生成的扣分结果按项目推送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的数据,符合《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检不合格项目及扣分表》(附件4)所列条件的,按附件4规定进行扣分。工程监督局每月5日前将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对于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监测、采集的数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的数据等符合扣分条件的,扣分结果按项目推送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后,建设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扣分,但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及时认定不良行为,并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扣分条件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及扣分建议通报工程监督局,由其组织确认后将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四章 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违反总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不良行为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认定标准详见附件5、6、7)
第二十六条 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一)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总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8),并由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及以上监理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拒绝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2名及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二)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和建设单位收到的总公司工程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于3日内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施工企业;公示期为5日。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3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日。
(三)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对于确定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于确定后3日内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四)存在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会同铁路局集团公司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3日内报工程监督局;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工程监督局。报送内容包括:重大不良行为内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较大不良行为时,属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记录联合体牵头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责任的,记录联合体责任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专业分包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记录为总承包单位不良行为。总承包单位存在“以包代管”行为,或分包工程管理混乱,或故意拖欠分包工程款的,记录为总承包单位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未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的,未整改完成部分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铁路局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在认定后3日内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 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确认后3日内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其中属于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工程监督局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工程监督局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确认后3日内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建设单位和监督站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工程监督局认定;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督局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建设部认定。
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建议通报工程监督局,由其组织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确认后3日内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检查等将所发现的问题转给总公司后,总公司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工程监督局,由其按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确认后3日内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同一施工标段的同一项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录。对于同一项目同一施工单位重复出现的同一项不良行为,加倍扣分。
第五章 评价加分和扣分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加分包括营业线抢险加分、新线抢险加分、特殊建设项目加分、应急工程加分、MK SPORTS加分和鲁班奖、詹天佑奖加分。
第三十五条 对积极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在抢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洪办或有关处室根据抢险施工单位申请,将抢险过程、调度命令等抢险简要情况上报总公司工电部备案。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9、附件10)提出建议加分值,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件报总公司建设部。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部。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处室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集团公司安监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现场抢险照片及联系人方式。
总公司工电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建设部。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企业比照营业线抢险标准提出加分申请,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部和工管中心。
总公司工管中心对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建设部。
第三十七条 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总公司提出作为特殊建设项目予以加分的申请,加分值不超过2分。总公司工管中心牵头组织研究是否作为特殊建设项目予以加分,向总公司提出建议。如总公司研究同意,以文件形式明确加分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在之后的评价期内,组织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评选,在上报信用评价结果时提出在总公司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不得再提出作为特殊建设项目申请。
总公司工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特殊建设项目加分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建设部。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安排的应急工程,建设单位在应急工程按期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可对承担应急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提出加分申请,加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部和工管中心。
总公司工管中心对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建设部。
第三十九条 MK SPORTS加分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国铁道学会铁道科技奖获奖加分,以及新工艺工法加分两类。
(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国铁道学会铁道科技奖评奖结果公布后,由工管中心依据获奖文件和加分标准(见附件11),提出对施工企业的加分建议送科信部审核,科信部于每年1月10日或7月10日前送建设部。
(二)施工企业采用的新工艺工法等,有效解决了现场实际问题,保障了工程质量安全,并经总公司组织现场观摩或发文在全路推广应用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总公司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全路汇总得分的基础上予以加分,每项加1分。
建设单位将加分建议报总公司工管中心,加分建议应附新工艺工法情况介绍、取得的成效、推广应用情况等。工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加分建议进行审核,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建设部。
第四十条 鲁班奖和詹天佑奖评奖结果公布后,由铁道工程协会依据获奖文件和加分标准(见附件12),提出对施工企业的加分建议,于每年1月10日或7月10日前送建设部,由建设部纳入当期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十一条 营业线在通过初步验收5年内因工程质量原因严重影响行车或构成铁路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和附件13标准在当期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
(一)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在当期信用评价对施工企业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调查组调查结论及扣分建议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件报总公司工电部、建设部、安监局。
(二)因工程质量原因未造成事故但严重影响行车的,经建设、运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并由工务处报总公司工电部备案。铁路局集团公司将质量问题和影响行车简要情况、会议纪要及扣分建议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件报总公司工电部、建设部、安监局。
(三)总公司安监局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情况对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扣分建议进行审核,工电部根据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和影响行车情况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影响行车的扣分建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建设部。
(四)营业线在通过初步验收5年后因工程质量原因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质量事故,且性质严重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研究认为确需纳入信用评价处理的,可按附件13标准将处理建议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件报总公司工电部、建设部、安监局。由总公司相关部门按本条第三款分工牵头组织研究,向总公司提出建议。如总公司研究同意,纳入当期信用评价处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的限速点负有责任的,依据责任认定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处理。
(一)处理标准。
1.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每出现1处限速点,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直接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当期初步汇总得分中予以扣分(扣分标准见附件13)。
2.因施工企业原因在确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治继续限速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按上述标准上报扣分建议,在下期信用评价中继续扣分。对于限速点完成整治取消限速后,因整治不到位再次出现限速的,对施工企业按扣分标准加倍扣分。
3.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评价期内对出现的3处限速点(不含之前评价期已扣分处理,并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治的)负有责任的,当期评价结果不能评为A级;对出现的4处及以上限速点负有责任的,当期评价结果直接列为C级。
4.限速点同时被认定为铁路交通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重复扣分,扣分值取限速点和事故扣分的最高值。
(二)认定程序。
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限速点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会同铁路公司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形成会议纪要。铁路局集团公司将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限速点影响行车情况、会议纪要以及扣分建议等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件报总公司建设部、工电部、工管中心和工程监督局。工管中心、工电部和工程监督局对扣分建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建设部。对属于偷工减料等性质恶劣行为、需要总公司对施工企业作进一步处理的,由工程监督局提出建议送建设部,建设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后报总公司处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总公司通报的,直接在总公司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按通报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加分申请前,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公示3日;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3日,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评价期内,一个铁路局集团公司或铁路公司为同一个施工企业申请抢险加分不超过2分;同一个施工企业的全路汇总加分不超过4分。
第六章 评价排序
第四十六条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总公司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汇总计算生成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按附件14规定计算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四十八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14规定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不得出现满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划分出档次,同一档次的施工企业数量应与附件14规定的每个档次数量一致。其中一个铁路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多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
第四十九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将评价结果、档次划分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公示3日。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格式(见附件15)报工程监督局。
第五十条 高速铁路开通达标评定结果纳入总公司当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做好高速铁路开通达标评定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8]57号)规定,形成施工企业开通达标评定结果,并按照附件14规定划分出档次,纳入高速铁路开通达标评定总报告。其中参评施工企业为1~6家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施工企业现场情况确定各家档次,各档次不得并列,且参评施工企业为1~4家的最高等级不得超过A级。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督局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和铁路局集团公司上报的高速铁路开通达标评定结果,按附件14规定一并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建设部。
第五十二条 总公司建设部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审核后的加、扣分结果,按附件14规定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五十三条 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五十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和加、扣分情况,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施工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受理的异议由总公司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提出异议的施工企业。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将其管理项目的施工企业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试验检测管理人员等)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主要人员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建立“参建施工企业和人员黑名单制度”,一般、较大不良行为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确定后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进行公布,重大不良行为由工程监督局审核后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进行公布。
第五十七条 专业分包单位被清出铁路建设市场或发生不良行为的,由建设单位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同时公布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信息。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企业拟进场主要人员进行查询,发现有在其他建设项目任职或处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的,应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或否决其投标。
建设单位在审核专业分包单位时,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在限制进入总公司铁路建设市场期限内的,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更换。
第五十九条 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应延长公布期限,并将问题纳入下一期信用评价。
第八章 评价管理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和不良行为认定工作,按时将结果上传至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六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A级施工企业在下一评价期内,对新开标的项目给予1次投标加分。一年内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企业,增加1次投标加分,但只能在次年第一个评价期内使用。投标加分由A级施工企业自行选择标段申请使用。
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2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总公司建设部和工程监督局。同时,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得向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发售铁路施工招标文件。
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结果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挂钩方式等事项。
(一)施工考核总费用为施工合同额的3~5‰,采取累进递减法确定。合同额在50亿元(含)以下的,为合同额的5‰;50亿元(不含)至100亿元(含)的部分,为合同额的4‰;100亿元(不含)以上的部分,为合同额的3‰。施工考核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总价中。
(二)考核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与信用评价周期相同,每期考核费用为施工考核总费用除以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在项目末次验工计价时结算完毕。
(三)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起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100%予以扣减合同价款;其他情况由建设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发放额度。
建设项目一、三季度验工计价时可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50%予以预支,二、四季度验工计价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补发或扣回。
(四)施工考核费用结合具体承包模式纳入总承包风险费或在合同中单独计列。扣减的考核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
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或重点控制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原因进行分析,确认施工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经建设单位约谈后施工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向总公司工管中心提出暂停施工企业1~3个月投标资格的建议。总公司工管中心汇总初审建设单位建议并提出建议,报总公司建设部,由总公司研究确定。
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定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总公司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总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第六十五条 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项目,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在总公司管理的任何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督局发现建设单位未将日常检查结果或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及时上传至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监督站对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的同时书面通知监督站,监督站结合日常检查扣分和不良行为认定情况进行审核,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工程监督局提交信用评价监督报告。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的建设项目,应首先向铁路局集团公司举报,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认真对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抄送建设部和工程监督局。
对铁路局集团公司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对铁路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可向总公司申诉或举报,受理电话:总公司建设部010-51847149,010-51848850(传真);工程监督局010-51871373,010-51842837(传真)。对总公司管理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可向总公司监察局举报,举报电话010-51841799。
第六十九条 总公司受理的申诉或举报,由总公司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会同总公司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分、纠正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七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范畴,建设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开展评价、不及时录入数据、招标时不进行人员查询等违规问题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考核时每起扣1~3分;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按规定予以扣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新承担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布。
第七十二条 非控股非代建铁路项目公司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由项目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对参建施工企业开展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工管中心,工管中心收集后送工程监督局。总公司暂单独公布项目公司评价结果,适时将其纳入全路汇总结果。
第七十三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日常检查标准,明确本单位计分规则,以及施工企业得分相同时名次排序规则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施行。前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6〕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现场质量安全问题扣分表
2.施工管理扣分表
3.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采集问题扣分表
4.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检不合格项目及扣分表
5.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6.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7.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8.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9.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10.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11.科学技术奖加分标准表
12.鲁班奖和詹天佑加分标准表
13.营业线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或造成事故扣分标准
14.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15.建设单位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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